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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问题房产如何索赔维权 厦门法院发布年度典型案件
2018-12-29 11:39   评论(0)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买到“问题房产”,能否起诉退房,如何索赔维权?拘禁大学生,暴力追讨校园贷该当何罪?厦门中院和湛江仲裁委观点不一,最高院怎么看……

昨日,厦门中院发布了2018年度典型案件。据统计,截至12月25日,2018年厦门两级法院受理案件近12万件。厦门法院从适用法律正确、社会关注度高、效果好,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各类案件中,评选出12件“厦门法院2018年度典型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校园贷、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信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转破产企业和解、域名争议、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费、马拉松替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先予执行仲裁等,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厦门法院一年来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

  导报记者从这些年度典型案件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供广大市民维权借鉴参考。

  另外,昨天厦门中院还发布了厦门市两级法院第三方评估“十大优秀直播庭审”、“十大优秀上网裁判文书”。

  典型案件1买到“问题房产”,能否起诉退房?

  买到“问题房产”,如何索赔维权?这起典型案件的原告是购房者张女士,起诉的原因是她购买的房子并非住宅用途,而是被告企业将工业配套改变为居住并对外销售的。

  原来,2013年7月,被告厦门洪氏企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厦门市星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办公楼及员工培训中心地块建设开发项目。2015年5月,星光园公司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后经翔安区政府调查,该项目建设涉嫌将工业配套改变为居住并对外销售。

  于是,张女士遂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她将两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洪氏公司和星光园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经审理,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洪氏公司向张女士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星光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洪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专家说法

  改变土地用途,损害购房者利益

  ●厦大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部分开发商和企业为逐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并以住宅用途公开销售,不但严重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而且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本案判决明确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建设并销售情形下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平衡了各方利益,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典型案件2福建首例网贷平台自动退出

  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厦门思明区,旗下运营互联网金融平台“易天贷”,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夫妻来自湖北省武汉市,在“易天贷”投资上百万元。

  2017年9月,该企业在国家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整顿中主动终止网贷业务。平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名投资人分批签订<<投资人回款协议>>,约定易天贷公司回购其平台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原告在易天贷网络平台投资的理财产品“年丰收”521000元,双方约定分三年分期归还投资者。

  协议履行七个月后,因资金困难,易天贷与部分投资者达成延期还款的补充协议,原告夫妻不能接受,因此起诉到思明区法院。

  专家说法

  网贷平台退出,衍生纠纷咋办

  ●厦大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志云:本案是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后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网贷平台自动退出后的衍生纠纷。法院在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投资者明确仅针对实际逾期金额主张违约责任而不主张解除协议。不仅为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企业与网贷投资者明确了司法规则,也是人民法院支持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件3非法拘禁大学生,暴力追讨校园贷

  厦门法院2018年度典型案件中还有一起暴力追讨校园贷触犯刑法的案件。

  经查,被告人方某和张某二人为牟取暴利,专门成立一家公司,在翔安区、集美区等地非法专营面向在校大学生的无抵押借款业务,收取10%至30%不等周息。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他们共计向400余名学生发放200余万高利贷。二人还纠集了另外10余名同伙以“干股”形式入股,从事放贷和债务催讨。

  在追债过程中,他们诱骗、控制、限制大学生借款人的人身自由。为了催讨欠款,被告人方某等人共对19名被害人21次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家属代还,部分被害人或被殴打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此外,被告人张某明知方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已被刑事立案,仍故意作虚假证言包庇。

  经审理,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张某等15人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专家说法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厦大法学院教授、厦大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该案系我省首起“校园贷”涉恶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审结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先,该案的审理有助于揭露曝光“校园贷”的危害,为深入了解“校园贷”的现状及完善法律规制提供了典型范例。其次,该案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将之界定为“正在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高级形态发展过渡的中间形态”,不仅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彰显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法治理念,值得参考借鉴。

  典型案件4对“先予仲裁”说不厦门中院获最高院支持

  此次入选厦门法院2018年度典型案件的还包括北京某公司等P2P小额网络贷款“先予仲裁”申请执行系列案件。

  2017年8月以来,厦门中院陆续立案受理了一批湛江仲裁委基于“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P2P小额网络贷款仲裁执行案件。

  这批案件申请执行的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很短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厦门中院审查发现,该系列案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有助长违法活动之嫌。为此,2018年5月30日,厦门中院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针对此类案件明确了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判意见。厦门中院认为,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纠纷还没发生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这违反了诉的基本原理。

  不过,湛江仲裁委随后也发文反驳厦门中院的意见。

  最终,最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对此类先予仲裁案件不予受理的意见。最高院的这一<<批复>>与厦门中院意见一致。

  专家说法

  没有纠纷就没有仲裁

  ●厦大法学院教授卢正敏:“先予仲裁”是近年来少数仲裁机关为迎合P2P网络平台追讨欠款需要而创设的一种仲裁方式。然而,此类仲裁在当事人双方尚未发生纠纷时作出裁决,并对当事人强加了放弃抗辩权利的条款,既违背了“没有纠纷就没有仲裁”这一程序法的基本原理,也侵害了网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厦门中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经审慎研究,旗帜鲜明地反对此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最终的处理结果与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文件意见一致,体现了特区法院的专业精神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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